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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工伤何时治愈?

2013-09-06 10:46:34

      2012年办理了一起工伤案件,案情其实并不复杂。20118月,一名员工在工地工作期间受了伤,公司按规定向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,并被认定为工伤。因公司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,受伤后,公司一直负担员工的医疗费用,并支付了员工五个月的工资报酬,期间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。五个月后,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,并要求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。员工不服,于201212月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并同时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延期治疗的鉴定申请。

公司认为,员工工伤后公司已负担全部医疗费用,并将员工送至上海专科医院治疗,经过1个月的住院治疗和4个月的休养,员工早已恢复健康,但员工则一直谎称自己伤情未愈,即不上班,也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。基于员工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,公司认为有权停止支付其工资。

员工则认为,自己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,且已被认定为工伤,虽经过1个月的住院治疗,但仍未治愈,后期仍需进行不定期的治疗。20122月,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后,迫使员工为了节省开支,不得不返回老家继续进行治疗,期间的医疗费用、工资待遇等均应由公司负担。员工工伤未愈,有员工老家当地的医院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予以证明。

纵观双方论点,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员工工伤五个月后是否已康复,还是仍需继续治疗?是否仍属停工留薪期?

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,即停工治疗、保留正常工资的期间,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。广东省对于各类工伤、职业病规定了不同的医疗期,如果员工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仍未治愈的,员工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期治疗。本案中,员工的医疗期按其实际伤情应为46个月,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,医疗期早已届满。员工向仲裁庭提交的、用以证明工伤未愈的证据有2份,一是员工老家医院医生的诊断证明,另一份是员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的延期治疗鉴定的申请,但无鉴定结果。仲裁庭认为,员工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期治疗,并获批准,因此,无法证明员工仍处于停工留薪期间,对此员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最后仲裁庭裁决员工败诉,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20122月之后的工资报酬。

本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,工伤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,应当保障员工的工伤待遇,如已超过医疗期且未获延期治疗批准的,用人单位可无需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。同时,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,发生工伤后,要注意关注自己的医疗期,医疗期即将届满而伤情仍未治愈的,应当及时申请延期治疗,以免危害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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