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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交警砸窗检查,是暴力执法还是依法行政?

2012-05-31 11:49:10


案情回放:

2012527日凌晨3时许,一辆挂着外地牌照的深色宝马在深南东路被深圳交警截停,车上只有一名男性司机。执勤交警上前拍打车窗,要求男子下车出示证件,接受检查,但该男子不予理睬。交警隔窗喊话将近半个小时,该男子拿出手机,不停打电话,始终未对交警作出回应。执勤交警称,因道路封闭,宝马车后待检车辆排起了长队,已阻塞交通。最终,现场交警经请示行动指挥中心,准备采取强制措施——砸窗。砸窗之前,交警打开了录像机取证。录像视频显示,一名交警用警棍砸向宝马车副驾驶一侧车窗,同时,另一名交警喊道:“请下车接受检查。”可男子依然未开门。车窗被砸碎后,一名交警把手伸进去开门,并坐了进去。男子这才起身开门,从另一边下车。酒精检验结果显示,该男子确系酒后驾车,对于“自闭”行为,他解释是没带证件,怕被查,所以不敢下车。


法律分析:

 “砸窗”行为法律性质:本次事件当中,深圳交警系依法执行临时检查任务,过程中,因当事人拒绝下车配合,并关闭车门;交警经喊话半小时无效后,采取了“砸窗”措施。深圳交警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行为,系实施了行政法范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。

 

“砸窗”行为是否合法:行政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,应当做到实体、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,交警在调查过程中,确有需要的,可以采取强制措施,但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条件,有明文规定。深圳交警采用警棍“砸窗”的方式,并不符合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,而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本次事件中深圳交警使用警棍的情形亦不符合规定。由此可见,深圳交警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,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宝马男性司机使用警棍“砸窗”的方式,并不符合相关规定,应当认定为不合法。


事件启示:

本次事件中,深圳交警采取的措施并无法律明文规定,因此,其合法性受到质疑。反观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,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,如本次事件当中,当事人拒绝下车接受查检的情形,并未明文规定交警部门可实施的、有效的强制措施。法律依据的缺失,导致交警部门为有效履行行政职责,只得无奈地在合法但无效和有效却非法之间进行选择。



(以上评论系律师个人观点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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